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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mpjump--弗兰克应拥有“钻石星球”产权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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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jumpjump 发表于 2008-6-17 4:28:00

媒体最近披露,美国男子弗兰克去年向联合国递交了一份正式法律声明,宣布他将拥有一颗星球的所有权。这颗名为“白矮星BPM 37093”的星球,远离我们50光年之外,主要由碳构成,天文学家认为其内部已经结晶化,故此有超级钻石之美称。为了调查此前是否有人先他申请这颗宇宙“最大钻石”的所有权,弗兰克几乎花掉了一年时间,直到最近才确认自己是第一个申请这颗宇宙中已知“最大钻石”所有权的人。
    据悉,联合国1967年制定过《外层空间条约》,规定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。但弗兰克认为自己是私人申请,不在此约束。因此他宣布自己是第一个申请者,将拥有这颗宇宙中已知“最大钻石”的所有权。
    姑且勿计这枚星球距离地球即便光也要走50年的路程,人类到底有没有可能到达那里——让我们忘记科学的严谨与认真,回到童话与科幻世界,想象忽然某一天,人类突破了光速,如卫斯理小说描述的那般,能够瞬间转移。这个时候,谁最应对钻石星球拥有产权呢?
是否真应该把它赋予第一个声称拥有它的那个人,比如弗兰克先生?那么,那个第一次声称自己拥有宇宙的人,宇宙产权是否就应该归属于他了?这个看似童话的问题,却涉及到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学问题:物品的产权应该归属于谁?
    让我们看一个地球上的例子。那是美国“西部大开发”时期,1862年5月20日美国颁布“宅地法”,规定一切忠于联邦的成年人,只要交付10美元的登记费,就可以在西部领取160英亩土地,耕种5年后就可以成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。也就是说,原来这些无主的土地,从来不曾产生过收入,现在因为有人耕种了,会有收入,自然有了价值。这个法律的通过虽然是和移民们艰苦卓著的斗争有关,但很明显是一个效益最大化的实例:社会多了产出,政府也可以从中收税。
    因此,我们不妨用美国当年的例子,来探讨一下究竟弗兰克应否拥有钻石星球的产权。倘若那块荒山野地,也是实行谁第一个宣称拥有它就归属于谁的话,恐怕到现在那里也不会有产出。也正如此,如果现在钻石星球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一个宣称拥有它的弗兰克,以后真有科技天才发明了机器能瞬间转移,他也保管不会去把那颗钻石摘回来。
    对弗兰克的声明,我不妨代联合国有关机构回复一下:
    弗兰克先生,我们已经收到你关于钻石星球所有权的声明。这粒距离地球50光年的钻石的确很吸引人,我们也欣赏你的勇气。但我们认为,你如果能亲自去那里一趟,最好能把它摘回来,那样你的声明将更加有说服力。您认为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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